某大學生甲 18 歲,尚未結婚。某日甲以其父親乙所給與之零用錢購買彩券,中獎 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領得獎金後,以 50 萬元向丙購買汽車 1 部。請問:甲 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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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甲依13條II,係限制行為能力人。零用錢---又依84法定代理人允許甲有處分該財產能力,而零用錢依一般觀念即屬上述允許之財產,以下茲就汽車買賴契約效力分析如下:
(一)甲簽注彩券行為
1.係契約行為,原則上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77)、或事後承認(79)
2.惟84,其自屬有效
(二)該200 萬元為該零用錢之替代物,甲不得處分
1.甲因處分零用金購買彩券,並進而變成200 萬元,故該200 萬元屬於零用金之「替代物」。
2.學者認為,獎金雖屬替代物,但價格超過允許處分之財產甚鉅,應解為非法定代理人允許財產範圍內,而是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有效。
3.小結:甲不得處分該獎金。
(三)汽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依前述,甲不得處分該獎金,且汽車非77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
2.79事後(敘述一下法條),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