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即生同法第103 條第1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 停權效果,請問:其應適用何者時效期間之規定?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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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yu_rou_
課本226
有裁罰性>>行政罰>>3年
裁處時效>>自開標時起算(結果發生在後,結果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