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檢察官以被告某甲竊取他人機車一部得手,涉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之竊盜罪嫌,將某甲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第一次
行準備程序時,法官對被告訊問「你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此一問
題,某甲回答:「我認罪。但我當時真的不是有意要把這部機車據為己有,我當時
看對方忘了把鑰匙拔走,只是貪圖一時方便把這部機車騎走去兜風,一個小時以後
就把機車騎回原來的地方,誰知道這時被害人已經報警,請法官判我輕一點,我以
後再也不敢了。」請問:被告某甲對於被訴事實僅籠統回答「我認罪。」該等陳述
是否即應視為被告已經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