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搜索行為不合法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28條第一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本案未向法院聲請,故應審查其是否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
2.乙非第87條通緝犯、第88條現行犯及準現行犯、第88條之1緊急拘捕;檢察官未持拘票,不符合拘提要件,乙亦未受檢察官訊問而逮捕,故本案對乙無合法拘捕事由,不符合第130條附帶搜索。
3.本案未得乙之同意而搜索,不符合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
4.本案是否符合第130條第二項緊急搜索?
第130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本案檢察官甲並無相當理由認為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故不符合此條之規定。
5.結論:
檢察官甲並未符合搜索之相關規定,故搜索行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