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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3514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國 95 年,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經商,約定清償期為 105 年,並以其所有之 A 地號 土地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嗣於 99 年因地籍圖重測,A 地號土地標示變更 為 B 地號,但登記機關卻漏未將重測前 A 地號土地上已登記之抵押權轉載於重測後 B 地號土地登記簿。100 年,甲因資金需求,轉向丙借款 300 萬元,並以 B 地號土地 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予丙。101 年,乙發現其抵押權漏未登記於 B 地號土地,爰向 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試問:此際,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 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