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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事務管理:民法總則#22493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法就法人解散有詳細規定,試分別就法人共通的解散事由、民法社團法人獨有的 解散事由及財團法人所獨有的解散事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第36條(法人宣告解散)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57條(社團決議解散)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第58條(法院宣告解散)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65條(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