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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61203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法親屬編有婚生子女受胎期間推定之規定,其情形為何?甲夫、乙妻婚後 2 年, 乙生子 A,但經鑑定,甲與 A 並無親子血緣,甲與 A 有無直系血親關係?試分述之。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kuolijie
(一)相關規定定於民法第1061條至1063條)  婚生子女:稱婚生子女,謂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  受胎期間:子女之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之間,為期受胎期間。如有反證其受胎期間在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其受胎期間。  推定效力: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為婚生子女。  婚生否定:夫妻之一方或婚生子女,能證明其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否認之訴之時效:自知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為之。如婚生子女為未成年人,自其成年後,兩年內為之。 婚生子女係法律上定義的一種效果,謂婚姻關係中所受胎的子女,推定其有婚生子女之身分,享受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惟其推定效力,係為保障血緣關係之真實性,容有改變的餘地。又其規定以夫妻之一方及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僅容許法律上生父提起,而不容許事實上生父提起,乃係維護婚姻之安定性、家庭之功能,不容許家庭成員以外之人加以破壞所致。(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 (二) 甲與A係一親等直系血親,試分述如下:  甲乙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妻。  A之受胎期間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1063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  甲為A之法律上生父,於甲提起否認之訴前,A仍係甲之婚生子女。依民法第967條、968條之規定,A係甲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 如若甲自知其非生父後,二年間提起否認之訴,則其與A之關係,則應該屬第969條第二款-配偶之血親,乃係其姻親。又依970條,甲為A之一親等直系姻親卑親屬,特此敘明。
詳解 提供者:C
甲與乙婚後兩年生子A,婚生子女之推定,妻之受胎關係在婚姻關係中存續著,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獅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