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地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亦供貨長工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即有價證券進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之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出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之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出口 國籍漁船得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1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