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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關稅法規#98158
科目:公職◆關稅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海關得否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破壞性查驗?相關依據及程序為何?倘查驗 結果與申報相符,進口人得主張何種權利?請分別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séphine

海關緝私條例§9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實施檢查。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13-1
海關查驗貨物,遇有密、通報案件、儀檢或緝毒犬嗅聞異常或依現況研析確屬可疑,且以實施破壞性查驗為必要手段時,經報請一級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實施破壞性查驗。
實施破壞性查驗後,應於報單或相關文件註明破壞貨物之事實。
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進、出口人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請求補償。

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報單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下簡稱進出口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

海關於貨物查驗完成後,應即通知報關業者轉知進出口人得申請補償;如於通知報關業者翌日起七日內未收到補償申請,應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

補償金額由海關於受破壞性查驗貨物申報之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及受損程度認定。

海關受理申請補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十四日內辦結,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簽報一級單位主管核可予以展延,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