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9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實施檢查。
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報單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下簡稱進出口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
海關於貨物查驗完成後,應即通知報關業者轉知進出口人得申請補償;如於通知報關業者翌日起七日內未收到補償申請,應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
補償金額由海關於受破壞性查驗貨物申報之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及受損程度認定。
海關受理申請補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十四日內辦結,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簽報一級單位主管核可予以展延,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