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
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
即難謂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