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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105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犯罪嫌疑人甲被逮捕後,移送至警察機關,於傍晚八時許開始接受詢問。甲自白犯 罪後,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於深夜十一時許開始訊問,甲為同樣內容的自白。試 問,甲在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請附詳細理由 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甲於警詢時之自白不具備證據能力: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第94條至100條之1之規定,另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另外遵守第100條之3「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先予以敘明。

(1)警方未告知被告第95條之權利 第95條為應告知被告權利之規定,其內容包含告知被告其所犯罪名、告知其享有緘默權、辯護權及得請求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警方在詢問時未告知本條之規定即開始詢問,實際侵害其緘默權及辯護權,依第158條之2第二項規定,原則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無證據能力,但若能證明警方之作為非出於惡意,且其自白具備任意性,得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2)第100條之3禁止夜間詢問 第100條之3第三項明定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甲係於傍晚8時許開始接受詢問,該時間依照我國正常之日落時間早已進入夜間時段,故除有該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否則警方之詢問即非適法,依照第158條之2規定,原則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無證據能力,但若能證明警方之作為非出於惡意,且其自白具備任意性,得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二)甲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不具備證據能力:

1.檢察官未告知被告第95條之權利 第95條為應告知被告權利之規定,其內容包含告知被告其所犯罪名、告知其享有緘默權、辯護權及得請求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檢察官在訊問時未告知本條之規定即開始訊問,實際侵害其緘默權及辯護權,而違法效果分別如下:

(1)侵害被告緘默權

依92年台上字4003號判決,檢察官侵害被告緘默權若屬蓄意,則不具備證據能力;若非蓄意,實務上依照第158條之4作權衡,學說上則認為檢察官偵訊環境與警方類似,應類推第158條之2規定,原則上不賦予其證據能力,但若能證明檢察官之作為非出於惡意,且其自白具備任意性,得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2)侵害被告辯護權 第158條之2規定並未規範檢察官,其自白有無證據能力,實務上依照第158條之4規定做權衡。

2.違反第93條之1第三項禁止夜間訊問 依第93條之1第三項規定,不得進行夜間訊問,其所謂夜間,為第93條第六項所稱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題中檢察官於深夜11點開始訊問被告,明顯違反此條規定,違反效果依照第158條之2,原則無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mimikiwe
夜間訽問嫌疑人應問是否接受詢問,經甲同意後,其自白才有證據能力。檢察官亦於夜間訊問,應問甲是否同意夜間訊問,經甲同意,才具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csrex781020
答:〈1〉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2〉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3〉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詳解 提供者:Chen Chen
檢察官告知到場接受訊問的甲下次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並強調其若不到場,將 被拘提。告知的內容程序皆記明於筆錄。屆時甲並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