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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人事行政#29028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現行公務人員的懲罰,分為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兩種。試比較懲處與懲戒兩者的差異, 並比較懲處的免職處分與懲戒的撤職處分在處罰的效力上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之差異
1.法律依據
(1)行政懲處: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
(2)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
2.發動事由
(1)行政懲處:法無明文,但應與懲戒類似;係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專案考績及年終考核結果辦理。
(2)司法懲戒:依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甲.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乙.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3.處罰對象
(1)行政懲處:係案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2)司法懲戒:係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4.處罰種類
(1)行政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
(2)司法懲戒:依懲戒法第9條規定,包含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4.得否功過相抵
(1)行政懲處:依考績法第12條規定得功過相抵,惟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2)司法懲戒:不得功過相抵。
5.受理單位
(1)行政懲處:被懲處人所屬機關。
(2)司法懲戒: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6.救濟程序
(1)行政懲處:按懲處種類,輕微者如申誡、記過、一次大過,以申訴及再申訴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得提復審及行政訴訟。
(2)司法懲戒:採一級一審,僅得依懲戒法第64條提起再審之訴。
(二)免職處分與撤職處分之效力
1.免職:無明文規定其效力,應為免其現職,其任用資格不受影響,亦無期間無限制。
2.撤職:
(1)依懲戒法第12條規定,係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前任職於新聞局之郭冠英,因發表辱臺言論,致被新聞局考績委員會以記兩大過免職,又遭監察院彈劾,並經公懲會為撤職及停止任用三年之決議;惟現行規定無公務員遭免職後不得回任之明文,再加以郭冠英撤職停止任用的期間已滿,是以有臺灣省政府公開徵才,並因此錄用郭冠英,及僅服務1個月即辦理退休等其心可議之情形發生,前開所為雖於法無違,但凸顯現行法制未能有效處罰已離退之公務員之法律漏洞,爰懲戒法增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aw120393
懲處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處分,具行政懲處性質之效力。現行公務人員的考績項目,依考績法§5,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的項目,由機關主管評擬,送交機關首長核定,之後再依送審程序至銓敘部銓敘審定。於年終時,就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同一職等職務的工作表現辦理年終考績。年終考績影響同官等內的職等晉升,依現行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二甲一乙或二甲均得做為晉升職等的資格依據。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不予晉升俸級和職等;考列丁等為免職,相當專案考績中的一次二大過,需送至考績會審議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處分前應由受懲處人作陳述申辯,等至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免職處分送至被懲處人時,處分即生效力,須因免職而依送審程序至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在此之前受懲處人為停職的狀態,任何職務上的行為均不生效力。考績法的免職處分,受懲處人得再任公務員;懲戒法的免職處分,使受懲戒人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的身分,永不得再任公務員。
詳解 提供者:林倩

公務人員之懲罰,包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懲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兩者之差異與免職處分法.撤職處分之效力,茲分述如下: (一)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差異: 1.法源依據不同 (1)前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2)後者依公務員懲戒法。 2.處分機關不同 (1)前者之懲處機關為服務機關。 (2)後者之懲戒機關為公務人員懲戒委 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