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深偽技術製作合成美女影像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19-4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一)、客觀上,甲製作之美女為虛擬人物,並無反應現實中之某人,與本罪之「他人」不該當,另該影像與刑法第10條解釋之性影像亦不相符,故不成立本罪。
二、甲冒充美女詐得乙60萬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一)、因甲製作之美女並無指涉現實中的某人,自始為虛擬人物,與339-4加重詐欺罪之第4款加重事由中的「他人」並不相當,且甲亦無對公眾散布犯之,亦與339-4第3款加重事由未符,故本案僅討論普通詐欺罪。
(二)、客觀上,甲係透過虛擬影音向A謊稱母親生病一事對A施用詐術,而使A陷入錯誤陸續給予甲60萬之財產,於單方面之贈予契約,是否受有財產損失可依目的理論觀之,於本案而言,A給予甲財產乃為幫助甲得以繼續醫治其母親,而自始自終皆皆無甲母親生病一事,A之給付與其為實現之目的無對償價值,A受有財產損失;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