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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86316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在婚前購買房屋一棟以為結婚住居, 當時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除以其婚前所有存款 200 萬元為自備 款外,餘 800 萬元為銀行貸款,由甲婚後收入支付。乙在婚後繼承取得房 屋一棟,繼承時價值 1500 萬元。結婚十年後,甲、乙兩人希望改採分別 財產制,此時甲房貸已還清,房屋市價上漲為 1500 萬元,銀行還有存款 100 萬元。乙繼承之房屋市價亦上漲為 2000 萬元,房屋出租租金尚有 200 萬元。試問甲、乙之財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anna

本題陷阱在

1017(II)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而所謂孳息係指原物(物及權利)所生之收益,分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不動產之價格漲跌,既天然孳息,更法定孳息

參考 : http://cilo.com.tw/cubek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000713-1

 

(一)甲乙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1005

(二)甲乙剩餘財產分配

     1. 1030-1

     2. 甲之剩餘財產分配標的共900萬元

        (1)200萬自備款 : 婚前財產,不納入計算。

        (2)800萬房屋貸款 : 1030-2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應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3)100萬存款 : 婚後財產,應納入。

        (4)甲婚前購買房屋增值500萬 : 非1017(II)孳息,不納入計算。

      3.乙之剩餘財產分配標的共200萬元

        (1)繼承1500萬房屋 : 1030-1(I)但書,不納入計算。

        (2)房屋租金200萬 : 1017(II)孳息,應納入計算。 (法定孳息)

        (3)繼承房屋增值500萬 : 非1017(II)孳息,不納入計算。

     4.甲乙之剩餘財產分配

        (900-200)/2 = 350萬

(三)綜上所述,乙對甲有35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有錯誤請告知(๑´ㅂ`๑) )

 

詳解 提供者:瑋仔

有誤請告知謝謝

(一)民法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非分

      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之一(改用分別財產制)

1.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2.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

  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3.民法第1030之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

1.甲婚前財產:自備款200萬

2.甲婚後財產:800萬房貸(婚後還清)+房價上漲500萬利益(1500-1000)+存款100萬=1400萬

3.乙婚前財產繼承房產1500萬

4.乙婚後財產房價上漲500萬利益(2000-1500)+房屋出租租金200萬(婚後孳息)=700萬

5.(甲婚後財產-婚後財產)/2=(1400-700)/2=350萬

故甲還須給乙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