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不滿女友 A 揚言分手,遂輸入他先前窺見 A 在臉書上之帳號、密碼,
上傳二人之前約會的裸體照,並發 Line 給 A,命其立即回到甲身邊,否
則要放火燒 A 全家,大家同歸於盡。甲見 A 數日後並無回音,憤怒下提
汽油桶至 A 居住之公寓樓下,潑灑 A 停在公寓內樓梯口之摩托車,並點
火燃燒。雖經路人報警,但火勢已延燒到其他併排車輛及公寓樓梯間。
甲之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提供者:錯了沒在怕!我筆記!
一、輸入他先前窺見 A 在臉書上之帳號、密碼358: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