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其婚姻已生嚴重破綻,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有充分理由且具法律依據。
該條款設有概括理由,准許夫妻之一方在婚姻出現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時,向法院訴請離婚(zh.wikipedia.org)。尤其針對當事人主張的情形:
夫妻分居、宿舍不同(7–8年)
雖分居本身非離婚事由,但可協力證明婚姻已破綻;法院將考量分居是否反映無法共同生活、感情跌至一般人亦不欲維繫的程度(lawbank.com.tw, lawyerlch.com)。
乙對母施暴並提告傷害/恐嚇,且長期脾氣暴躁、拒絕同寢,家庭生活已深陷紛爭與痛苦,這些情況足以構成「重大事由」。
雙方非僅單一方負責情境
雙方均有過失:乙的暴躁、抗拒同居與行為,以及甲母介入造成的家庭緊張,屬雙方皆有責情形,故「唯一有責配偶不得提離婚」但書並不適用(leeandli.com)。
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近年判例:
若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即使一方責任較重,仍可依第2項訴請離婚(leeandli.com)。
憲法法庭112年(2023)釋憲指出:若排除唯一有責者請求離婚導致過於苛刻,法院應考量個案情境予以例外處理(twreporter.org)。
| 項目 | 事實 | 判斷 |
|---|---|---|
| 分居事實 | 7–8年未同房,同居義務被拒絕 | 足資證明婚姻功能失效,破綻已深 |
| 衝突程度 | 乙與甲及甲母多年爭執互告 | 构成重大事由(虐待、精神虐待、拒絕同居等) |
| 雙方有責 | 乙有拒絕同居、吵架證據;甲母亦涉事 | 雙方均有責,不受但書限制 |
| 子女利益 | 雙方已有長期紛爭,子女證實不睦 | 離婚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可作為考量) |
依此,可認甲提出訴訟,以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要件完全符合,法院應准其裁判離婚之請求。
✅ 甲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婚姻已嚴重破綻,具離婚理由,且雙方均有責故不受「唯一有責配偶不得提離婚」但書限制,法院應予以准許裁判離婚。
建議甲整理相關證據(子女證言、分居事實、衝突紀錄等),並在訴訟中強調雙方對破綻皆有責任,藉此降低任何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