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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72289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於民國 82 年間結婚,育有二名子女。於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經 由兩名子女均予證實,甲乙感情不好,乙因身體不適,不做家事,脾氣 暴躁。甲之母搬來同住後,乙即時常與甲之母爭吵,乙與甲之母間婆媳 關係長期不睦。其間乙曾向甲之母提告傷害,對甲提告恐嚇。又乙閉鎖 房門不願同寢,甲只得與子同睡,分房已經七、八年,且甲自承十幾年 來與乙感情不睦,兩人相處非常痛苦,亟欲離婚。另有證人乙之母證述 甲之母有毆打乙,甲並威脅乙如不撤回傷害告訴,便要見一次打一次等 情事。 試問:甲主張其與乙之婚姻已生嚴重破綻,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 定,向法院求為准甲與乙離婚之裁判,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sk83200

甲主張其婚姻已生嚴重破綻,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有充分理由且具法律依據

一、法律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該條款設有概括理由,准許夫妻之一方在婚姻出現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時,向法院訴請離婚(zh.wikipedia.org)。尤其針對當事人主張的情形:

  1. 夫妻分居、宿舍不同(7–8年)

    • 雖分居本身非離婚事由,但可協力證明婚姻已破綻;法院將考量分居是否反映無法共同生活、感情跌至一般人亦不欲維繫的程度(lawbank.com.tw, lawyerlch.com)。

    • 乙對母施暴並提告傷害/恐嚇,且長期脾氣暴躁、拒絕同寢,家庭生活已深陷紛爭與痛苦,這些情況足以構成「重大事由」。

  2. 雙方非僅單一方負責情境

    • 雙方均有過失:乙的暴躁、抗拒同居與行為,以及甲母介入造成的家庭緊張,屬雙方皆有責情形,故「唯一有責配偶不得提離婚」但書並不適用(leeandli.com)。

二、重要實務見解與憲法趨勢

  • 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近年判例

    • 若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即使一方責任較重,仍可依第2項訴請離婚(leeandli.com)。

    • 憲法法庭112年(2023)釋憲指出:若排除唯一有責者請求離婚導致過於苛刻,法院應考量個案情境予以例外處理(twreporter.org)。

三、適用於甲乙案的分析

項目 事實 判斷
分居事實 7–8年未同房,同居義務被拒絕 足資證明婚姻功能失效,破綻已深
衝突程度 乙與甲及甲母多年爭執互告 构成重大事由(虐待、精神虐待、拒絕同居等)
雙方有責 乙有拒絕同居、吵架證據;甲母亦涉事 雙方均有責,不受但書限制
子女利益 雙方已有長期紛爭,子女證實不睦 離婚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可作為考量)

依此,可認甲提出訴訟,以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要件完全符合,法院應准其裁判離婚之請求。

四、結論

甲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婚姻已嚴重破綻,具離婚理由,且雙方均有責故不受「唯一有責配偶不得提離婚」但書限制,法院應予以准許裁判離婚。

建議甲整理相關證據(子女證言、分居事實、衝突紀錄等),並在訴訟中強調雙方對破綻皆有責任,藉此降低任何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