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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4416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戊,112 年 10 月間,16 歲之丙持偽造之買賣同意 書,向庚表示已經法定代理人之許可與庚簽訂機車買賣契約,112 年 11 月間,15 歲之丁在學校,老師辛授與代理權給丁,請丁代理辛向廠商己 購買 50 本參考書,丁未經甲乙同意,即以辛之代理人名義與己簽訂書籍 買賣契約,而 17 歲之戊,於 112 年 12 月 8 日,未經甲乙之同意,以信 紙親自書寫遺囑,寫明將所有 A 屋遺贈給女友,並書立 112 年 12 月 8 日後親自簽名,試問上開丙、丁分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及戊所為之遺囑 是否有效?(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