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還有一爭點:
依據民法126條,利息的時效請求權五年消滅,故乙僅得為最近五年尚未罹逾時效之利息為請求,不得就全部利息為請求。
民法145條第二項,債權人受償範圍並不包括利息在內,似可解釋為立法者認為利息請求權無特別保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