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兩國曾簽署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該協定之第 5 條規定:⑴締約一方除符合如下
規定,否則不應直接或間接徵收來自締約他方國民或公司之投資資產;⑵締約一方
徵收他方國民或公司之投資資產時,應係基於公益目的(public purpose)之考量,
且以非歧視(non-discriminatory)方法為之;⑶徵收國對於被徵收之外國人應提供
迅速(prompt)、足夠(adequate)與有效(effective)補償。創設於甲國之 A 公司
於前述協定生效後,乃前往乙國進行投資,從事有毒廢棄物之處理業務。A 公司之
投資金額為一千萬美元,在其投資計畫獲得乙國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後,乃動工興
建廢棄物處理廠,當工程竣工後,乙國之地方主管機關因當地居民的抗爭,而以該
處理廠的營運將造成鄰近地區的環境污染為由,拒絕發給營業執照,致使 A 公司之
投資血本無歸。A 公司乃與乙國中央政府機關基於合意,將此項爭端提送仲裁。如
您擔任仲裁人,試問將作何決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