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所有之 A 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責任保險,每一事故限額 300
萬元,其中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
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
限。」於保險期間,甲駕駛 A 車發生車禍,使第三人乙受有嚴重的體
傷。乙與甲洽談和解不成,但因不堪負荷大量醫療費用,除向甲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訟外,亦同時向甲之保險公司提出訴訟請求理賠,試依
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乙向保險公司提起理賠之請求有無理由?若在乙
對甲請求賠償訴訟中,甲與乙達成以 200 萬元和解,惟該次洽談和解
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條款主張對該和解不負理賠責任,試
問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