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 A 發明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不予專利。甲不服,
申請再審查,並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智慧局依該修正本審查後,
發函通知甲其申請專利範圍違反專利法第 26 條第 1、2 項有關專利說明
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之規定,甲提出申復說明後,經智慧局審查,認 A
發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定,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甲主張再審
查程序中,智慧局未給予其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智慧局所為不予專
利之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甲提起行政訴
訟後,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違反專利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
定,故智慧局所為本案不予專利之處分違法,法院是否得判決命智慧局
應作成核准專利之處分?(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