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企圖幫助乙殺人,提供改造槍枝一把供乙行兇。乙持槍,埋伏守候在仇家的住處 附近,由於形跡可疑,遭警察盤問,事蹟敗露。問:甲是否成立幫助殺人罪?(乙 的行為不論) (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甲不構成刑法第271條第3項及第30條之幫助預備殺人罪
1、客觀上,甲提供槍枝予乙,係幫助行為。然被幫助之人乙未著手(無故意不法主行為),故甲不成立幫助殺人罪既遂或未遂犯。
2、主觀上,甲幫助殺人故意及幫助殺人既遂故意,然被幫助人僅構成預備殺人罪,幫助犯應如何論處?
(1)依刑法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 ,為幫助犯。
(2)限制從屬性,共犯之成立,須正犯有一個可 供從屬之故意不法主行為存在必要,所謂故 意不法主行為須被幫助者著手於犯罪實行為 (既遂或未遂)
(3)由(1)、(2)得知,必須被幫助人,有一 個可供從屬之不正行為,故甲不構成幫助預 備殺人罪
3、結論,甲不成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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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可能成立幫助犯
刑法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限制從屬性,幫助犯依附正犯成立。正犯實行行為完成既遂前,始能成立。已完成之幫助行為是既遂或未遂,應以正犯既遂或未遂為標準。乙成立271條3項預備殺人罪。
(三)因乙成立271條3項預備殺人罪,故甲依30條反面解釋,可能無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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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為殺人罪之預備犯 (尚未著手) 故甲應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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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殺人罪之預備殺人-共同正犯之幫助犯
構成要件-從企圖幫助並提供槍枝,
可知甲為故意-以知並有欲使 乙殺人
並無違法阻確,甲成立殺人罪之殺人未遂-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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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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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的法條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所以本題的正犯甚至都還沒著手,不成立本題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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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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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試著申論,請可位高手幫忙看一下,這樣申論可以嗎?
感恩!!!!
甲是否成立幫助殺人罪?(一)刑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1.幫助犯之構成要件(客觀要件):
(1)需要有一個故意違犯之主行為存在:查本題,乙持槍,埋伏守候在仇家的住處附近,以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乙即已達犯罪著手階段。因此具有乙殺人故意之主行為存在。
(2)須具備幫助行為:幫助行為必須為犯罪事實以外之行為。查本題,甲提供改造槍枝一把供乙行兇,即為犯罪事實以外之行為。故客觀要件成立。
2.幫助犯之構成要件(主觀要件):須有幫助故意與幫助既遂故意。查本題,甲提供改造槍枝一把供乙行兇,乃具幫助故意,唯因乙之殺人行為因遭警察盤問而障礙未遂,又未遂幫助行為並不具可罰性。故甲不成立幫助殺人罪。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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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