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公司依我國法設立登記並於我國有主事務所;乙公司爲我國人出資而依A國法設立登記並設主事務所於A國。甲公司EA國投資設廠,於A國與乙公司締約, 由乙公司承包該設廠之工程,以書面載明雙方關於該工程涉訟時,合意以高雄地 方法院爲管轄法院,並於契約書中載明:「雙方同意將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承攬工作物瑕疵發現期限,均延長爲十年。」甲因 資金調度問題於乙完工後拒不給付工程款。乙乃向高雄地院訴請甲給付該款 項。請分別依現行法以及今年五月將施行之新法論述高雄地方法院應依據何國之法律爲準據法,以判定乙對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