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公司於1985年成立,以「燕窩專家」為商標名稱(下稱系爭商標),並在臺灣、中國、美國、日本等地就其商標進行登記,數十年下來在高檔食 材市場,例如燕窩、魚翅及鮑魚等累積極高知名度,並長年以高額行銷預算,邀請知名藝人擔任代言人,並在國內外擁有上百個銷售據點,為華人世界之知名品牌。乙公司在2023年1月5日,向臺灣經濟部登記,成立以「華 人燕窩專家」為公司名稱之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各類高檔食材。甲公司因 而主張,乙公司之行為侵害其商標權。乙公司主張該公司並未以「華人燕窩專家」表彰任何商品,與甲公司將系爭商標使用於販售燕窩等相關商品有異,消費者無從就乙公司所銷售之產品與系爭商標產生聯想而有混淆誤認之情形,亦無減損系爭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惟乙公司之公司網站及產品線上購物平臺中,皆有顯示其公司名稱為「華人燕窩專家」之字樣。 試問:乙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公司商標權之侵害?(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