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受人之託前往殺 A。在得知 A 所駕車輛之車號及住址等資訊後,某晚前往 A 宅尋 覓下手時機時,發現 A 車正發動停在路旁;甲判斷 A 正在車上,見機不可失,遂朝 駕駛座連開數槍後火速離去。事實上,當時 A 因臨時進入宅內取物未將車輛熄火。 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 甲朝車內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地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未遂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具有殺人之故意。客觀上,甲已開槍射擊數發子彈,無論依任何著手理論均應已達著手之程度。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 甲得否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之規定而不罰?
1. 客觀危險說:實務見解採之。從事後的角度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危險,若無危險,則屬不能未遂。
2. 重大無知說:學說見解採之。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明顯違背一般認知,即行為人是否出於一般人都會犯的錯誤而導致結果未發生。
3. 管見採重大無知說,理由在於,乙進入宅內取物未將車輛熄火,導致甲朝沒有人在內的空車連開數槍,乃個人未調查清楚A所在位置狀況下所犯的錯誤,尚非屬明顯違背一般人認知因果律之重大無知,乃一般人均會違犯的錯誤,非屬不能未遂。故甲仍應成立本罪。
(三) 甲朝A車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棄物罪: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朝A車開槍,係屬毀損A之財產法益。主觀上,甲亦認識到朝A車射擊將會導致A車毀損,故具備毀損故意。
2. 違法性及罪責:
依題示,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四) 競合:
綜上所述,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前言: 本題重點在於甲的殺人行為是否屬著手階段, 而論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
一. 甲依所得資訊前去尋找欲殺害的目標, 應論其屬預備階段. 甲因A車正發動中, 而判定A應正在車內, 進而實行殺人之行為. 甲的射殺行為與A的身體生命法益於時
間' 空間具有緊密接合, 故應論甲已達著手階段. 惟A因臨時進屋取物而逃過一劫, 於客觀上, 甲已符合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甲於主觀上亦有殺害A的故
意, 具有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二. 甲欲殺害A的射殺行為, 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即其罪責.
三. 結論: 甲於主客觀上皆具有殺害A的故意行為, 並已著手於開槍射擊. 惟因甲的判斷錯誤, 而使A逃過一階, 應論未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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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刑法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構成要件:主觀上甲有故意意圖。客觀上連開數槍已著手。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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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為人甲開槍射擊之行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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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觸犯刑法殺人未遂
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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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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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未遂,犯人有意將被害人致死卻無願以償
犯人有殺人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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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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