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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120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訴外人承攬大樓新建工程的主體工程,將該工程中的鋼骨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分包予乙,雙方簽訂「工料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由乙包工包料完成系 爭工程鋼筋部分,系爭工程契約約定有不得以任何情事變更要求加價的約定條款。 雙方於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時,各項營建物料價格尚屬平穩,但於系爭工程契約簽訂 後,鋼筋指數上漲百分之五十,乙因此增加施工成本,因而請求甲增加給付,請問 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刷LeetCode不如刷申論題

相信命題大綱只讀民總的這題大概就是把民法98條寫出來

然後寫意思表示解釋有哪些考量因素

再來就是用本題材料在各個考量因素底下寫作文

丟出私法自治是原則

惟契約訂立需考量公平、誠信原則、合理分擔風險准許乙可以向甲請求增加給付


只是不知道在民總考卷只寫民總的內容會拿幾分


-------------抱怨分隔線---------------

這些教授有夠垃圾的

這次給你考227-2情事變更,下次給你考給付延遲,再下次考擔保瑕疵

食髓知味得寸進尺

把依照命題大綱準備的人當作白癡

乖乖遵守規則的人活該倒楣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乙間工程契約之約定不得加價之條款,違反71.72條,無效
1 按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依民法定型化契約規定,契約內容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基於平等互惠之關係,約定公平合理之條款。

次按72條,法律行為違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所稱之公序良俗,指國家社會通念及價值觀而言。
經查,甲乙間成立之系爭工程契約之約定不得之條款,違法民法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依照71條,違法強制規定,而無效。
此外,鋼筋指數上漲百分之五十之情事變更,具有不可預見性,如不可請球增肌甲縛,該成本全由乙自行吸收,使得乙給付大量成長,就社會價值觀觀之,而有顯失公平,違反72條,該條款亦無效。

二甲主張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