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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8709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因為乙積欠其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心有不甘,多次請乙出面解決 債務問題未果後,甲逕行衝至乙住處與其爭論。因協商未果,甲欲將乙 桌子抽屜中的 1 萬元現金拿走先抵掉部分債務,當時乙雖反對,惟甲執 意為之,在發生肢體衝突後,甲憑藉著人高馬大順利將 1 萬元拿走。試 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ue

(一)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客觀上甲並未經過乙同意,而逕行衝至乙住處,主觀上甲亦具有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最。


(二) 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與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 實務向來認為,竊盜罪之成立乃趁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其物。惟通說認為竊盜罪之成立,並不必然以秘密、趁人不知之情形為限,只要是以和平之手段,破壞他人 持有關係,建立自己支持有關係,即成立竊盜罪。

2. 依題意,甲並非趁乙不知,且也非以和平之手段,不論依實務或學說,均不成立竊盜罪。


(三)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1.實務認為,搶奪罪乙趁人不及抗拒,公然掠奪其財物為成立要件。雖搶奪過程中或不免於暴行,然與強盜罪之暴行,必須致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迥然有別。

2. 依題意,乙並非不及抗拒,而係於發生肢體衝中,甲人高馬大,不能抗拒。故甲之行為不成立強奪罪。


(四)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通說與實務均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才能成立本罪。但因甲對乙有民法上之請求權,不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亦不成立本罪。


(五)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客觀上甲以強暴、脅迫手段,欲取走乙之一萬元,而影響乙之意思形成自由,因而被甲取走一萬元。主觀上,甲亦具有強迫乙之故意,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可非難性,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六)競合

無故侵入住宅與強制罪,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依第50條之規定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逕行衝至乙住處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客觀上,甲未經乙同意而侵入乙住處;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將1萬元拿走的行為,其目的是為實現其對乙之債權,而刑法之財產犯罪如搶奪罪、竊盜罪、強盜罪,皆要求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其中不法意圖簡言之即為知不應得而欲違法獲得。本案甲主觀上對該1萬元,並不認為不應得,因乙積欠甲3萬塊,故本案甲並無不法意圖,不成立刑法財產犯罪。
 
三、甲將1萬元拿走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客觀上,甲以體型優勢對乙施強暴,使乙產生其原本無欲為之還債作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以手段目的關聯理論正面審查本案甲強制行為之可非難性,本案甲以暴力、非和平、違反乙意願之非正當方式,達到債權部分實現之正當目的,兩者間具有關聯性,因甲之手段非屬正當,故甲之強制行為具可非難性。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所犯侵入住居罪與強制罪,因甲侵入住居當下並非即為實施強制行為,而是與甲協商,故應評價為數行為。而侵入住居罪與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內涵,本文認為不盡相同,故本案應依刑法第50條規定,兩者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