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強押走丙,撥打電話給乙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剝奪乙的行動自由而並且將乙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而撥打電話給丙要求贖金,主觀上甲對於客觀事實有所認識,也認知到要求贖金的行為為自己意圖不法之所有,仍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雙重故意,綜上所述,且依照實務見解認為,擄人勒贖的既遂的成立點為一旦擄人成功即屬紀遂。
2.違法性
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
本案是否有第347條第5項未經取贖而放人的減輕罪則適用
(1)學說見解
縱使議價談妥後,才放人,基於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立場,仍有減輕罪則適用。
(2)實務見解
需出於真摯的成意,才有減輕罪責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