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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6908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夫乙妻收養丙夫丁妻之子 A,A 於 10 歲時,甲、乙因車禍同時死亡,此時應由 何人擔任 A 之法定代理人?(15 分)若 A 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 A,A 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一) 由丙丁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

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此為民法第1080-1條、1083條規定。

2. 依題意,甲夫乙妻收養丙夫丁妻之子A,A於10歲時,甲、乙因車禍同時死亡,此時應由何人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由上述法條得知,甲乙死亡時A僅10歲,為需他人照顧教養之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生效,而甲乙同時死亡,已無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可能,故由其本生父母為法定代理人最為適合。因此,A可先得到丙丁之同意,再聲請法院許可終止與甲乙之收養關係,待法院許可後,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丙丁之權利義務,故丙丁為A之法定代理人。

(二) 若A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A,A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1. 父母及其親屬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法院依前項為其選定確定監護人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此為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

2. 依題意,若A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A,A應如何主張其權利,依上述法條,A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就A之最佳利益,從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法院為A選定確定監護人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以保障未成年人A之權利。

詳解 提供者:heidi13_22
1094 第一項 及 第三項
詳解 提供者:candyholly10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伸請收養終止登記,應由丙丁擔任法定代理人 a此時上無謀生能力
詳解 提供者:吉羅琳
一.何人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 1.甲乙收養丙丁之子A,A於10歲時,甲乙同時死亡,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2.承上述,A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之申請,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此時應由丙丁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並回復與A子本生父母之關係 二.A如何主張自身權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