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女起訴主張其與乙男之職業均為醫師,原係配偶關係,因乙男與丙女
發生婚外情,甲、乙雙方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協議離婚,約定對彼
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甲任之,乙則負擔每月
新臺幣 4 萬元之扶養費。詎乙依約履行一年後,乃拒絕給付,故依離婚
協議書請求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4 萬元。訴訟中,乙則抗辯其已與丙結
婚,丙已生下幼子戊,家用支出增加,不應再給付 4 萬元之高額扶養費。
問:甲起訴請求扶養費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對於
4 萬元扶養費之給付額度有無酌加或酌減之裁量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