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以新臺幣 1,000 萬元設定典權給乙,約定期間為 3 年。 同時乙又將 A 地與丙訂立五年期之書面租賃契約,供丙於 A 地上種植 茶葉。3 年後甲於典權期限屆滿時,向乙主張行使其回贖權。試問,丙 得否就 A 地向甲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而對抗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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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45年台上字第84 號要旨: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將典物出租他人,其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既為民法第九百十五條第二項所明定,則典物經出典人回贖後,該他人與典權人所訂之租約,對於出典人,自無援用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主張繼續存在之餘地。」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將典物出租他人,其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既為民法第九百十五條第二項所明定,則典物經出典人回贖後,該他人與典權人所訂之租約,對於出典人,自無援用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主張繼續存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