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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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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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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424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4244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其所有的 A 金條交由乙保管,乙因為缺錢,未經甲的授權,將 A 金條以自己名義 賣給不知情的丙,丙不知道 A 金條其實是甲所有,所以還是把相當於市價的價金交 付予乙,乙亦將 A 金條交付予丙,問甲可以分別對乙和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甲對乙為民589之寄託,金條物權仍歸屬於甲。乙對金條處分為民118無權處分,乙丙間買賣契約需甲之承認方生效力。 甲若承認乙丙買賣契約,可依民177、179、184、184之規定,向乙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即金條販售所得)。 然丙為動產受讓的善意第三人,依801條、948條1項前段善意受讓占有規定取得a金條所有權,甲不得對丙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