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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12488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對於 A 積欠其新臺幣(下同)5 萬元借款一直拖延未還,心生不滿, 直接前往找 A 要求還錢。甲向 A 當場放話,「若不立刻返還 5 萬元借款,就揍你一頓」,A 心生畏懼,但表示目前真的沒錢,請求再寬限 1 個月。甲乃逼 A 簽下「必定返還欠款承諾書」,A 擔心被揍,無奈只能簽下承諾書。試討論甲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對A放話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一)、客觀上,甲係以欲加害A生命身體法益恐嚇A,並已使A感到畏懼;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對A放話並逼其簽下承諾書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強制故意;客觀上,甲係以脅迫方式逼迫A行無義務之事(簽下承諾書),或理解為甲以脅迫方式逼A產生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結果,構成要件該當。
(二)、於違法性層面,強制罪之正面審查,學說主要有四說,分述如下:
1.手段目的關聯原則:僅於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與目的具有關聯者,其行為不具可非難性。於本案而言,甲之目的正當,手段之目的雖具關連,惟其手段乃是以恐嚇之不正當方式,故甲之行為具可非難性,無阻卻違法。
2.自主原則:若行為人以自身可處分的法益脅迫被害人,因被害人可不予理會,故不具可非難性。於本案而言,甲非以自身法益脅迫A,故甲具可非難性。
3.違法原則:若行為人逼迫被害人所為之行為違反刑事法,其行為具可非難性。於本案而言,甲係逼迫A簽署還錢承諾書,該簽署行為無違反刑事法,故不具可非難性。
4.輕微原則:若行為人之強制僅對被害人造成輕微影響,則不具可非難性。於本案而言,甲之強制已對A之經濟與心理造成重大影響,應具可非難性。
(三)、以上四說,本文採手段目的關聯原則,故甲之行惟具可非難性,而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競合:甲所犯恐嚇危安罪與強制罪,係一行為而侵害一法益,屬法條競合吸收關係。雖強制罪一般認為屬概括規定,惟應其刑度較恐嚇危安罪為重,實務認為於此情形應論強制罪,而非論恐嚇危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