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的言詞成立犯罪:
(一)甲以惡劣的言詞攻訐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1.甲以惡劣的言詞攻訐乙,且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見聞之場所為之,已損害乙的名譽;主觀有侮辱故意。無阻卻違法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乙對甲攻擊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乙客觀上對甲有傷害行為,甲因此而被乙打傷手臂,二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乙主觀有傷害故意。
2.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對於甲不法行為,乙主觀有防衛意思,客觀有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惟乙防衛行為是否過當?
(1)乙出手攻擊甲,有效阻斷甲繼續侵害乙人格權,符合適當性;甲僅手臂被打傷,侵害甚小,符合必要性。
(2)乙防衛行為符合比例原則,並無過當,具正當防衛。
3.乙不成立本罪。
(三)甲痛打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甲客觀上對乙有傷害行為,乙因此受瘀傷,二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甲主觀有傷害故意。
2.乙攻擊甲的行為為合法行為,而非不法,甲不得依刑法第23條阻卻違法。且乙會攻擊甲是因為甲的挑釁,甲亦不得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否則有權利濫用之虞。
3.甲無阻卻違法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四)結論:甲成立公然侮辱罪與傷害罪,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若甲的言詞不成立犯罪:
(一)乙對甲攻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乙構成要件具備。
2.因甲的言詞尚未達違法程度,乙不得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乙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攻擊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甲構成要件具備。
2.乙攻擊甲的行為雖符合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要件,惟乙的攻擊乃出於甲的挑釁,因此甲的攻擊行為應評價為權利濫用,不得阻卻違法。甲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與乙分別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