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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711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建商將 A 屋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並約定於完成交屋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後 1 個月內,乙須付清買賣價金。然民國(下同)101 年 10 月初完成交 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 A 屋之買賣價金,而尚積欠尾款 200 萬元。 於 102 年 1 月時,甲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然乙置之不理。甲乃於 105 年 2 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尾款,乙則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已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表示拒絕付款。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z

(一)甲請求乙返還款項有理由

      1.甲請求權時效為15年
         (1)按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規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次按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所供給之商品及動產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此條建商不包含不動產之建商(78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3)查本案甲建商將a屋以新台幣1500萬元售       給乙,同時雙方約定於完全交屋及所有權移轉並登記後1個月內,乙需付清買賣價金,而民國101年10初完成交屋及移轉所有權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買賣價金,依上述實務見解可得而知不動產建商不包含於民法第127條2年消滅時效內,又法律無另外規定此請求權時效,故依民法125條之規定,甲請求權時效為15年
   2.甲請求權時效於105年2月甲起訴後時效中斷
     (1)依民法129條之規定,因請求而生時效中斷,惟又依同法130條之接續規定,若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2)查本案甲於102年1月時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惟乙置之不理,甲又未於發存證信函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依民法130條之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又依上述可得知甲請求權時效為15年,因此甲請求權時效於116年11月才消滅,故甲於105年2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200萬元價錢尾款有理由,乙不得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同時拒絕付款。
 (二)結論
甲請求權時效於116年11月才消滅,因此甲得依法起訴乙並要求其支付價金尾款,乙自不得抗辯該款項請求時效消滅而拒絕付款之。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本題當中甲對於乙,買賣價金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多久?

(a)建商當然是商人,問題是他銷售給消費者的房屋,依照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並非民法§1278所稱之「商品」,故沒有2年短期時效的適用不是2年,就要回歸到原則,原則就是15

(b)若適用民法§127規定之15的話,當然本題根本沒有逾於時效,乙也不能主張時效抗辯。

詳解 提供者:fiesta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消滅時效至116/11月時效完成
125;15年/
128請求權得行使
始日不計入、
附言者為:127第八款:商人所提供之商品及代價,所指之商品不包括不動產。,乙抗辯無理由
二甲請求不生時效中斷
129請求/131位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

三甲主張有理由,得向請求,尚未離於時效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民法第129條1項1款,因請求而生時效中斷;惟依同法130條接續規定,若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換言之,甲雖於102年1月為請求,但未於六個月內起訴,則無法維繫時效中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