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請求乙返還款項有理由
本題當中甲對於乙,買賣價金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是多久?
(a)建商當然是商人,問題是他銷售給消費者的房屋,依照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並非民法§127第8款所稱之「商品」,故沒有2年短期時效的適用。不是2年,就要回歸到原則,原則就是15年。
(b)若適用民法§127規定之15年的話,當然本題根本沒有逾於時效,乙也不能主張時效抗辯。
一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消滅時效至116/11月時效完成
125;15年/
128請求權得行使
始日不計入、
附言者為:127第八款:商人所提供之商品及代價,所指之商品不包括不動產。,乙抗辯無理由
二甲請求不生時效中斷
129請求/131位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
三甲主張有理由,得向請求,尚未離於時效
民法第129條1項1款,因請求而生時效中斷;惟依同法130條接續規定,若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換言之,甲雖於102年1月為請求,但未於六個月內起訴,則無法維繫時效中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