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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65971
科目:財稅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 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 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 250 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 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 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25 分) 參考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