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
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
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 250 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
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
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25 分)
參考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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