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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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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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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351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收養乙之子丙後,又收養戊之子丁,甲、乙、丙、丁、戊五人均無任何血緣關係。 嗣後,因乙常來探望丙,甲、乙遂逐漸相知相熟,最後決定結婚。試問甲、乙結婚 後,甲、乙、丙、丁間之親屬關係為何?(3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蔡昕潔
甲與乙為配偶 甲與丙為法定血親 甲與丁為法定血親 乙與丙為直系血親
詳解
提供者:Yiting Y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