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向ABCD各交付新台幣500元之買票錢成立投票行賄罪
客觀上,乙向擁有市議員補選投票權之ABCD各交付500元買票錢,並約定投票日將票投甲,此行為符合行求、期約、交付或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一定行為行使之構成要件;主觀上,乙對於行賄ABCD之行為有認識及意欲之直接故意,因此,該罪構成要件該當。乙無阻卻違法事由,然,乙未滿18歲,刑法規定得減輕其刑,因此乙之行為成立投票行賄罪,得減輕其刑。
甲構成投票行賄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所謂正犯是指主觀上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人。共犯是指主觀上非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人;我國實務採主客觀擇一標準說,指主觀上為自己犯罪之意思或者客觀上有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即為正犯。甲乙二人具有共同之犯意決意,而分工由乙行賄,甲雖無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仍屬共謀共同正犯,因此基於共同正犯之直接交互歸責原則,甲隨同乙亦成立投票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