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部分就是討論能否構成,我們這邊意思表示錯誤,可不可以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
(a)第一,標錯價格為表示錯誤,1萬元與1000元應該認為交易上重要;假設甲無過失時,那這時候應該認為甲是可以撤銷的。
(b)尤其依題意又說明甲甚少使用網路,如果依照實務的見解,就是採取具體輕過失的判斷標準,也可以認為甲確實沒有過失,在這種狀況下,甲是可以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這時候甲撤銷之後,就可以拒絕交付,腳踏車予乙。
b.這時候乙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如果乙對甲發生錯誤之事,乙善意且無過失的話,乙可以根據民法§91向甲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這信賴利益指的就是高鐵來回費用的2000元。
(一)甲得對乙撤銷
1.價金依§88 II 為交易上重要的意思表示,本案屬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2.甲得否依§88 I 撤銷?
§88 I 但書規定,甲符合?
(1)通說 抽象輕過失 善意管理人
(2)實務 具體輕過失 自己
(3)管見採利益衡量 個案認定: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 可,因善意無過失、交易安全且可歸責於表意人
3.本案,買賣契約仍成立,甲需移轉腳踏車予乙
(二)乙對甲因契約已有效成立,故毋庸再論以§91像甲請求信賴利益之餘地
一甲得依88撤銷其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114
二乙得依91甲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信賴利益,且善意相對人無過失
想請問甲明顯有過失,那麼還能以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嗎?
或是說,如何證明甲為具體輕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