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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98187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是 A 腳踏車所有人,A 腳踏車市價 1 萬元。甲年屆退休,平常鮮少使用 網路,雖有臉書帳號,但亦鮮少使用。甲在其臉書上表示,欲出賣 A 腳踏 車。甲本欲以價金 1 萬元,出賣 A 腳踏車,但卻在臉書上標錯價金,僅標 寫成 1 千元。乙見聞甲在其臉書上出賣 A 腳踏車一事,隨即與甲聯絡,願 以甲所標示之價金購買 A 腳踏車。甲亦隨即應允乙此事。甲與乙兩人並約 定面交 A 腳踏車與價金事宜。甲與乙於約定期日與地點碰面。甲於乙面前 提出 A 腳踏車,乙隨即於甲面前提出約定價金 1 千元。甲堅持是以 1 萬 元價金出賣 A 腳踏車,乙則堅持甲是以 1 千元出賣 A 腳踏車。經甲與乙 兩人查證,甲之臉書確實標示價金 1 千元。乙為 A 腳踏車面交之事,支付 高鐵來回費用 2 千元。試問:甲與乙就此,各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部分就是討論能否構成,我們這邊意思表示錯誤,可不可以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

(a)第一,標錯價格為表示錯誤,1萬元與1000元應該認為交易上重要;假設甲無過失時,那這時候應該認為甲是可以撤銷的。

(b)尤其依題意又說明甲甚少使用網路,如果依照實務的見解,就是採取具體輕過失的判斷標準,也可以認為甲確實沒有過失,在這種狀況下,甲是可以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這時候甲撤銷之後,就可以拒絕交付,腳踏車予乙。

b.這時候乙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如果乙對甲發生錯誤之事,乙善意且無過失的話,乙可以根據民法§91向甲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這信賴利益指的就是高鐵來回費用的2000元。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甲得對乙撤銷

1.價金依§88 II 為交易上重要的意思表示,本案屬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2.甲得否依§88 I 撤銷?

§88 I 但書規定,甲符合?

(1)通說 抽象輕過失 善意管理人

(2)實務 具體輕過失 自己

(3)管見採利益衡量 個案認定: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 可,因善意無過失、交易安全且可歸責於表意人

3.本案,買賣契約仍成立,甲需移轉腳踏車予乙

(二)乙對甲因契約已有效成立,故毋庸再論以§91像甲請求信賴利益之餘地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得依88撤銷其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114

二乙得依91甲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信賴利益,且善意相對人無過失

詳解 提供者:110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想請問甲明顯有過失,那麼還能以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嗎?

或是說,如何證明甲為具體輕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