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會計師事務所於查核乙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時,對特定項目實施下列函證程序:
⑴就乙公司往來之金融機構檢視該機構之對帳單後,僅就有期末存款餘額或有銀行
透支餘額之銀行,採積極式函證。
⑵經評估受查者應收帳款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水準較低,決定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實
施應收帳款函證。
⑶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而於年底前發生之不尋常交易,且該交易之對象與受查者
在經濟上有依存關係,查核人員判斷該交易對象很可能提供不正確之回函,決定
不向該對象函證確認,而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⑷管理階層要求查核人員免予函證長期股權之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股票總額及股利配
發情形,查核人員已獲取證據而認為該項要求係屬合理,決定採用其他替代查核
程序。
⑸分期償還之應付供應商債務,還款條件已於以前年度經查核人員確認,其他查核
工作顯示還款條件並未改變,查核人員評估債務餘額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水準很
低,不再直接向債權人函證確認債務餘額。
試問上述函證程序是否適當及其理由?若不適當,說明正確的函證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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