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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965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了個人留存欣賞,在未告知伴侶 A 的情況下,以手機拍下 A 正常換 衣服時的全身裸體照片。不久,A 要求分手,甲心有不甘,便告知 A 自 己握有 A 的裸照,如果 A 執意分手,就會把裸照公開到網路上供大家欣 賞。此舉使 A 心生恐懼,便決定暫時不與甲分手。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未經A同意拍A全裸照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錄竊聽他人秘密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無故未經A同意,而以手機內建相機拍下A之身體隱私部位,構成要件該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未經A同意拍A全裸照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19-1條第1項普通攝錄性影像罪。
(一)、因甲於非出於播送、散布、交付等意圖而為拍攝,故僅討論319-1第1項。
(二)、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裸照當屬刑法第10條之性影像並無疑義,而甲無故未經A同意,而以手機內建相機拍下A之性影像,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以裸照威脅A不許分手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強制罪之結果,若依條文規定為妨害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而依學說見解,乃是強制造成了被害者非自願的作為,不作為與容忍等,而此處採學說見解,並搭配違法性之正面審查。
(二)、客觀上,甲以A之性影像脅迫A不許分手,而A則因此心生畏懼而不分手,可見甲之脅迫已對A產生了非自願的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結果,構成要件該當。
(三)、強制罪之違法性正面審查,依學說可分為目的手段關聯原則(行為人之目的正當,手段正當且目的手段具有關聯者,不具可非難性)、輕微原則(行為人之強制行為若僅造成輕微影響則不具可非難性)、違法原則(行為人強制他人行違反刑法之事,則具有可非難性)、自主原則(行為人若以自己可處分的法益作為脅迫手段,因被強制者可無須理會故不具可非難性)等。本文認為採目的手段關聯原則為妥,本案中甲之目的為不分手,尚無不正當可言,惟其採用散布裸照的不正當手段,故甲之行為具有可非難性,而甲並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競合:甲所犯窺視竊錄竊聽他人秘密罪與普通攝錄性影像罪,因兩者保護法益相同,乃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應依法條競合關係論普通攝錄影像罪即可,而後再與強制罪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艾薇玉華

根據犯罪三階段理論,甲有無犯罪,要先看該當性,再看違法性,最後看有責性。

甲偷拍伴侶A的裸照,該當「妨害秘密罪」

甲以公開裸照威脅A不與自己分手,而A也確實因此不與甲分手,行動收到影響,於是甲該當「強制罪」

甲的行為並非依法令的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所以無阻卻違法。

題目未提到甲的年齡和精神狀態。
如果甲是18歲到80歲的成年人,就是完全責任能力人,必須接受刑罰。

如果甲已經80歲以上,或是喑啞人,或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可以減輕其刑。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如果甲是12歲到18歲的青少年,會先送往少年法庭,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妨害秘密罪和強制罪是較輕的罪名,通常會以感化教育代替刑罰。

如果甲14歲以下,或是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自己行為違法,則「不罰」

另外,「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罪,如果A不提告,檢察官無法起訴。
「強制罪」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A不提告,檢察官仍然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