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了個人留存欣賞,在未告知伴侶 A 的情況下,以手機拍下 A 正常換 衣服時的全身裸體照片。不久,A 要求分手,甲心有不甘,便告知 A 自 己握有 A 的裸照,如果 A 執意分手,就會把裸照公開到網路上供大家欣 賞。此舉使 A 心生恐懼,便決定暫時不與甲分手。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根據犯罪三階段理論,甲有無犯罪,要先看該當性,再看違法性,最後看有責性。
甲偷拍伴侶A的裸照,該當「妨害秘密罪」
甲以公開裸照威脅A不與自己分手,而A也確實因此不與甲分手,行動收到影響,於是甲該當「強制罪」
甲的行為並非依法令的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所以無阻卻違法。
題目未提到甲的年齡和精神狀態。
如果甲是18歲到80歲的成年人,就是完全責任能力人,必須接受刑罰。
如果甲已經80歲以上,或是喑啞人,或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可以減輕其刑。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如果甲是12歲到18歲的青少年,會先送往少年法庭,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妨害秘密罪和強制罪是較輕的罪名,通常會以感化教育代替刑罰。
如果甲14歲以下,或是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自己行為違法,則「不罰」
另外,「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罪,如果A不提告,檢察官無法起訴。
「強制罪」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A不提告,檢察官仍然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