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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0226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某戶政事務所的戶籍員,某日,甲與離婚的友人乙聚餐,乙向甲表示自己目前 已有交往對象,但擔心對方知悉自己曾經離婚之事。甲雖知依法不得擅自修改戶籍 資料,卻仍表示若乙願意支付新臺幣(下同)5 萬元為代價,可為乙刪除戶籍資料中 的結婚與離婚紀錄,乙信以為真,遂交付 5 萬元給甲。其後,甲未修改資料,乙多 次向甲詢問,甲卻不斷搪塞。乙遂向政風單位提出檢舉。試問:甲應負何刑事責任?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濃郁布丁

刑法第122 條之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只要有"要求"行為,就成立了。

所以我認為也有成立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