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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申論題)#14954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自己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100萬元,並指定其父丙為受益人。甲於101年12月10日將填載完成並簽名之要保書交付乙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丁,同時預付第1期之保險費。丁於同日立即將要保書與保險費送回公司進行核保,但甲不幸於翌日即發生車禍死亡。乙保險公司得知甲死亡之事實,遂因此而不予承保。丙以乙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保險費,應負保險責任為由,訴請給付保險金,其請求是否有理由?(20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費,另一方承諾,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損失。
2.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在業務上所約聘為業務承攬之人,因此在契約的簽訂上可為保險人的代理人,因此,雙方基於共同意思下所簽訂的契約,於民法上為有效的契約。
3.依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保險契約簽訂時,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後,保險的生效日期追朔至「當期保費收取日」。
4.因此除非有法定的契約無效原因,或是危險明顯已經達到保險人無法承保的程度,自不可以「拒保」為理由而不予承保。
詳解 提供者:Wenyuan Hou
乙保險公司應以甲已繳交之要保書等書面文件予以核保評估,如無拒保事由,應予正常承保,故應正常給付理賠金;如有可拒絕承保事由,則退還所繳保險費。
詳解 提供者:吳如瓊
有理。依我國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契約因雙方意思表示ㄧ致而成立。 契約自要保人預繳第一期保費時契約生效,乙應賠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