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費,另一方承諾,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損失。
2.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在業務上所約聘為業務承攬之人,因此在契約的簽訂上可為保險人的代理人,因此,雙方基於共同意思下所簽訂的契約,於民法上為有效的契約。
3.依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保險契約簽訂時,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後,保險的生效日期追朔至「當期保費收取日」。
4.因此除非有法定的契約無效原因,或是危險明顯已經達到保險人無法承保的程度,自不可以「拒保」為理由而不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