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樓上摩友之解答(我覺得稍稍有點不正確,若有改錯,請摩友改正!)
(一)消滅時效:
乃權利人因長期持續性不行使權益,致使義務人獲取時效抗辯權而屏障義務之履行;查民法125條,一般請求權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就日常頻繁發生之請求權,為促使權益之盡速履行,依法訂立短時效請求權,如民法126、127條。
(二)甲之主張,屬有理由:
1.依民法第127條,承攬人與技師報酬或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復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實務上不論權利人主觀意欲或義務人客觀能否履行而論。本題,就”工作完成日給付約定之報酬”應認定為消滅時效請求權之起算時點。
2.查本法129條規定"時效中斷事由",指若有請求、承認、起訴或與起訴同一效力之法定事由,得中斷業經執行時效,又查本法130條規定時效依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換言之,不論係乙於7/14或9/9二度函請付款,乃"請求"事由,惟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抑或甲於7/19、8/25、9/16涵文主張應扣減費用,可謂"承認"事由,其承認有中斷消滅時效。
3.而承認乃觀念通知,其不以積極明示為限,就消極默許或欠缺意思真意亦包括在內。"扣減服務費"為由,應可類推義務人明確推翻過去無權益之事實狀態,故如於107年9月16日重新起算二年之消滅時效,致同年8月10日尚未罹於時效,甲無生抗辯時效請求權
a.依題意:
(a)幫別任做室內裝修,民法上依然是一個「承攬契約(民法§490)」,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民法§127 I第7款規定,2年)。
(b)乙在承攬報酬請求權的時效進行過程當中,有為請求中斷的行為,而且乙還作了3次。
b.從乙完成工作的107年7月14日,到乙最後請求的109年8月10日,這時間超過2年。若中間沒有時效中斷的事由,那這裡肯定承攬報酬請求權的罹於時效。換言之,甲是可以請求時效抗辯。
(a)問題是乙在這2年期間作3次請求動作,這會不會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因為如果可以的話,時效是會重行起算;那本題就不一定時效完成。
(b)雖然乙有做過3次請求動作,可以認為是民法§129 I第1款規定之請求行為。
(c)但是依題意,乙在3次請求之後,甲拒絕付款,而乙沒有在6個月內起訴;所以每一次請求經過6個月,乙不起訴就視為不中斷。故3次視為不中斷,等同於根本沒有發生中斷的事由。
(d)故乙對甲的財產承攬報酬請求權,應該還是在109年7月14日時效完成;所以乙在109年8月10日在請求甲給付,甲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一係爭委任契約之請求權,至109/07、14時效完成
127第七款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墊款:報酬:兩年
128自請求權得行始時起算
107 7/14 始日不算入 107 7115\109 7/14相當日之前一日
二甲主張有理由,乙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1.請求不生時效中斷之效
129請求而生時效中斷
130未在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故不生時效中斷之效。
2,109 時效完成,144時效抗辯
1.127第七款技師報酬時效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