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及B各別並依民法184條1項前段、民法191-2條及民法194條請求損害賠償之責
(1)依提所示,A於送女友返家途中,因超速與闖紅燈之計程車對撞,依民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於他人者權力者負損害賠償之責,又依民法191-2條機動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A於駕駛車輛中加損於他人,故負損害賠償之責,又因該侵權行為造成C重傷不治死亡,其直系血親之家屬D與E,可依民法194條對A主張侵害生命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2)計程車駕駛B因闖紅燈與卡車司機A對撞,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與上述A相同,在此不多做敘述。
2、甲公司因民法188條1項前段對D、E負民法184條1項前段、民法191-2條、及民法194條之連帶賠償責任
本題中A是於運送貨物中私自繞路接女友下班,雖因超速與B所駕駛之計程車對撞,並導致C重傷不治死亡,又實務上A與甲有僱傭關西之外觀,A本是於執行職務途中與計程車對撞,故D與E可以依民法188條1巷前段向甲主張雇傭人對其受僱人本於執行職務中所造成之不法侵害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又卡車司機A本身所對於D及E所負的民法192-2機動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及民法194條中所示其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得一併負連帶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57年台上第1663號判參照)
3、D與E不可向乙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乙公司為甲公司之承包商,而司機A為甲公司所僱用之司機,與乙公司無雇傭之外觀,而C死亡並非因乙公司之新建工程中所造成,對此並無相關的請求權基礎,故乙對E及D不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