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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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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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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274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2741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乙女離婚時,約定甲應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 100 萬元,且甲一年內不得再婚, 若違反者,甲應再給付乙 100 萬元之賠償金。惟離婚後,甲不僅未支付贍養費,且 旋即與丙女結婚。試問:乙對甲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乙得向甲依民法第199條1項規定請求給付。 1.甲乙協議離婚,既已約定甲應支付乙100萬元贍養費,則此即為甲應履行之債務,此部分財產之約定有效。 2.為1057條僅限於裁判離婚,兩願離婚無適用。 (二)乙不得向甲請求100萬元之賠償金 雖有約定,惟身份行為具高度屬人性,首重當事人意願,是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禁止結婚約定屬違反公序良俗,依72條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