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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27507
科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乙結婚後,生有一子丙,茲因甲、乙不睦,協議離婚,辦妥離婚登記,但未能 就丙之親權行使達成協議,甲乃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 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 依職權酌定之。」向法院請求酌定,經法院依非訟事件法處理,處理過程中,甲乙 達成協議,丙由乙行使親權,並定甲會面方式及甲每月應給付扶養費 1 萬元,該協 議由法院記載於筆錄,嗣甲反悔不給付扶養費,問乙如何可向甲行使權利取得扶養 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