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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6423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其妻乙素不和睦,緣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巧遇其國中戀人丙,甲乃向丙吐露 其與乙之婚姻生活缺乏交集,甲、丙因而舊情復燃,於當日至汽車旅館發生姦淫行 為,甲並以其手機錄影留念。嗣於同年 4 月 1 日,乙偶然借用甲之手機而查覺甲、 丙之上開姦情,乙憤而於當日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對甲、丙提出告訴,嗣經 丙於同年 5 月 1 日與乙和解並給付賠償,乙乃於 5 月 2 日撤回對丙之告訴,檢察 官因而僅起訴甲通姦之犯行。試問:法院對於甲通姦之行為,應為如何之判決? (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無糖綠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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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Marshall Lee
有罪
詳解 提供者:Kao

通姦罪以除罪化,這題可能會以免訴判決(如果法條更改時還在審判中)或無罪

詳解 提供者:Jia Ying Lin
妨害風化罪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相)姦罪刑之規定違憲失效,對於被告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而言,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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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經起訴由法院審判之結果,雖認定被告有被訴之行為,然倘其行為時之法律並無處罰明文,即非犯罪,亦即確認國家對被告之刑罰權自始不存在者,法院應以「行為不罰」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無罪之判決;倘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原有處罰明文,但因「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由於國家刑罰權在被告犯罪後既已被廢止而不再存在,則經由刑事訴訟確定並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即無進行之必要,起訴權因此失所依附而歸於消滅,法院自不得為實體之審判,而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刑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則被宣告違憲之刑罰法律,等同於經立法院廢止,其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具有溯及之效力,而得據為非常救濟之法制理由,無非根源於國家權力(司法權)之作用─廢止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刑規定,並使其原則上僅向後發生之效力,例外溯及作用於上開原因案件。至於對聲請人不予論罪科刑而有類同「行為不罰」之結果,僅係該刑罰法律經廢止後之反射狀態而已,並非聲請人行為時之法律原無處罰明文。

三、釋字第791號解釋係權衡現時生活價值觀念變遷之時代性所為之利益協調整合,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法律違憲失效,例外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賦予溯及效力,係使該個案可利用現有訴訟程序以為非常救濟,故關於刑法通(相)姦罪刑規定失效之回溯射程,苟能達該個案救濟目的即可,亦即以「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為由,使該個案聲請人不受刑罰足矣,從而,應認上開規定失效之回溯射程及於該個案依非常救濟程序為裁判時,以兼顧個案救濟與法之安定性及公平性。倘認刑法通(相)姦罪刑規定之失效,應回溯至個案聲請人原因案件之行為時,甚至推溯至法律制定公布時自始無效,而以「行為不罰」為由,以使個案聲請人不受刑罰,則此不僅與91年12月27日公布而於個案聲請人原因案件行為時仍屬有效之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意旨(即刑法通﹙相﹚姦罪刑之規定不違憲)互相牴觸,且與釋字第791號解釋係鑑於時代演進乃為規範調節之旨趣不符。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原論罪科刑確定判決所認定被告有與人通姦之事實,係該當行為時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構成要件之有責行為而屬犯罪,並非行為不罰,但由於刑法通姦罪刑之規定,嗣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亦即廢止該罪刑規定,且對被告據以聲請解釋之本件原因案件具有溯及至原審法院為判決時之效力。茲既由本院代替原審法院根據原所認定之事實,依其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而為判決,自應以該原因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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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