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負責辦理某市政府公園委託維護管理服務採購案履約管理,甲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之犯意,於公園飲水台自主維護管理紀錄中多個項目,做不實數據,再上傳至「飲水台 QRcode 平台」。然後,甲向包商聲稱,已協助其登錄自主維護管理紀錄,並以此違背職務之行為為由,要求包商交付新臺幣 2 萬元之賄賂。後甲因另有違失,調離職務而未能收受賄賂。請依貪污治罪條例說明,甲之行為,該當何種「罪名」?(只討論罪名,不必討論刑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