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A 債權),乙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就清償事實,甲否認,乙未能充分證明。甲於第一審獲全部勝訴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乙除補充已清償系爭借款的事實及證據外,並主張自己對甲有一筆剛到期的 800 萬元貨款債權(B債權),聲明預備抵銷,並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給付抵銷剩餘的貨款 300 萬元。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民事訴訟的第二審係採續審制:
1. 所謂續審制,係第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就第一審法院所審理過的,原則上就不再審理。此與刑事訴訟採覆審制不同。
2. 按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之意旨,原則上當事人在第二審不得再提出新的攻防方法,但例外於加強原審之攻防方法所為之補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第二審法院為了貫徹續審制度,原則上不得再提出新的攻防方法,但如果是在加強補充原審的攻防方法時,仍可於第二審法院提出。
3. 本件,於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乙在攻防方法上,補充原審法院系爭之已清償之借款事實及證據,依上開意旨,乙得於第二審程序提出,以貫徹民事訴訟第二審法院採續審制度。
(二)乙於第二審程序提出反訴,合法:
1. 按本法第446條第2項之意旨,原則上非經他造同意,不得提出反訴。但於確認本訴法律關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出反訴利益或經抵銷抗辯後抵銷尚有餘額而有反訴利益,得不用經他造同意就可提出反訴。
2. 本件,乙於第二審程序主張以B債權抵銷A債後尚餘300萬元,依上述意旨,乙得不經甲同意,向甲提出反訴,請求甲給付300萬元。故乙提出反訴合法。